四医保发〔〕6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四平市医疗保险临时
异地就医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市本级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优化医疗保障服务管理,提升服务效能,进一步细化规范我市医疗保险临时异地就医(含转诊、转院、急诊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优化异地就医十六条具体举措的通知》(吉医保发〔〕34号)和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医疗保险转诊转院服务措施的通知》(吉医疗保险发〔〕1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医疗保险临时异地就医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转诊、转院
(一)人员范围和条件
1.参加四平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及灵活就业医疗保险的人员,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并经医保经办机构确认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可申请转诊、转院就医(以下简称转外就医)。
2.临时异地就医转诊、转院由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享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用药,可直接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申请转外就医须经参保地医保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1)认定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转外就医:一是所患疾病本地无法明确诊断或治疗的,受诊疗设备、人员资质限制无法开展相关诊疗或开展相关诊疗存在困难的;二是本院人员手术操作存在风险,需外请专家操作,患者家属有强烈愿望的;三是经慈善救助机构认定,参保人员需到其指定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享受慈善救助的;四是将器官移植手术等70种重大疾病病种及诊断治疗纳入优先转外就医范围(详见附件2),如参保人员确诊为以上疾病的并有转外就医意愿的。
(二)办理流程及要求
1.本地转外就医办理。
(1)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科学、规范、便捷的内部认定流程,充分参考和利用参保患者提供的相关诊疗资料,避免重复诊疗,不得以患者未在本院住院治疗为由拒绝办理。
(2)经定点医疗机构认定符合转外就医条件的参保人员,医院填写《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经院内专家签署意见,院内医保管理部门确认后,通过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将相关信息录入医保业务系统及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系统,并应主动告知参保人员转外就医相